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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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成立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处具体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研究生部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所有研究生的录取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生考试科目的试题命题应由2—3名副教授或以上教师组成的科目命题小组集体命题。参与命题的教师自接受命题任务之日起,不得接待考生,如有考生来信来访,一律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三、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印刷、校对、密封试题等的有关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
 
  四、学校组织各院(系)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导、答疑等。
 
  五、本院(系)教职工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者,应主动向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相关专业的命题、评卷等工作。院(系)领导小组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的,应主动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参加审题等工作。
 
  六、参加评卷、核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也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等。
 
  七、参加考生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确定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研究生招生中的收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及学校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将捐资、赞助等与考生录取挂钩,严禁各种式的乱收费。
 
  九、学校将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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