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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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

 
  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着自治区财政每年拨付学生医疗费专款专用,财政拨多少用多少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学生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患病就诊者,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医疗费补助(以年为单位,跨年度不结转),在此限额内,每次开支学校报70%,学生个人负担30%,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全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二条 享受医疗费补助报销的范围:
    ()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
    ()校医院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
    ()急症而未经校医同意到上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三条 如果财政拨款全年支付有结余,专款结余部分转为学校“家庭困难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第四条 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医疗费,不赔付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条 办理医疗费补助报销手续的单位为校医院,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报销时,必须携带医疗证和医疗费登记卡,方能按规定办理报销医疗费手续,否则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六条 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丢失者,不再享受当年医疗费补助,报告挂失者,可补办第二年的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但补办手续必须在当年12月底以前完成,享受医疗费补助时间从次年开始。
第七条 自费研究生、单位委培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医疗费补助。
第八条 上述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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