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研究生教育所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全体会议讨论,对直系亲属相互之间建立直接师生关系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直系亲属报考研究生(含全日制硕士生、教育硕士),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回避的决定,不得接触入学试卷的命题、审核、评阅、登分以及试题的传送、保管,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二、在硕士生(含全日制硕士生、教育硕士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师生互选过程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师生,不得建立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作为直系亲属的教师,不得参加相关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小组。
三、作为直系亲属的教师,可以参加相关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和指导工作,但课程试卷的批阅和成绩的评定应由本专业其他教师负责。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报有关部门,按违纪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