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军医大学药学系科技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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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药学系科技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变科技优势为经济效益,提升我系的自我发展能力,规范对外科技有偿服务行为,特制定科技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科技有偿服务的指导原则
 
  系鼓励科室或课题组积极开展对外科技有偿服务。开展对外科技有偿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有效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军队、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变相生产经营,具备对外科技有偿服务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有偿服务。
 
  (二)效益双赢的原则。既要重视技术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益,通过开展对外科技有偿服务提高技术水平,创造经济效益。
 
  (三)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管理规范,进展有序。
 
  二、对外科技有偿服务的范围
 
  (一)对外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药的药效学、药代学和安全性评价,药物新剂型研究,化学药的合成与修饰,生物技术药物研制,保健品食品的研制,新药中试工艺与生产工艺的建立,技术咨询等项目。
 
  (二)各种检测类项目。包括利用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生化分析仪等各类仪器设备检测各类样品。
 
  (三)各类培训项目。包括举办学习班,对外开展学术技术讲座,接收外部人员业务培训等。
 
  三、科技有偿服务项目的管理
 
  (一)科技有偿服务管理机构。系成果转化办公室是管理系科技有偿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系科技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分管科研的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向系主官领导负责。
 
  (二)科技有偿服务的管理程序
 
  110万元以下项目:
 
  ⑴科室立项;
 
  ⑵报系成果转化办审核;
 
  ⑶系主管领导审批;
 
  ⑷签订科技有偿服务协议;
 
  ⑸系科研办备案。
 
  220万元以上的项目:
 
  ⑴科室立项;
 
  ⑵报系成果转化办审核;
 
  ⑶系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⑷系主管领导审批并签订协议;
 
  ⑸系科研办备案。
 
  所有有偿服务项目均纳入药学系统一管理。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由系成果转化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进行法律咨询。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利用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有关设施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否则,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收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及科室领导的责任。
 
  (四)科技有偿服务研究报告的管理
 
  有偿服务项目出具的正式研究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其研究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并签字确认。研究报告必须加盖药学系公章视为有效。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科室和个人名义出具研究报告。
 
  四、科技有偿服务各项费用的收取与分配
 
  (一)成本核算
 
  对外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全成本核算,成本应包括材料费,人员工资,水电费,设备折旧费、使用费及管理费等。
 
  (二)收费标准
 
  1、对外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成本不高于合同金额的40%
 
  2、各种检测类项目,药品和试剂参照陕西省同类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对外有偿服务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以系名义签订的对外有偿服务协议,系、科室分别按合同到帐金额的10%10%提取管理费,其余款额用于材料损耗、设备维护、维修、更新,以及课题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其中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
 
  五、经费管理与审批
 
  (一)在学校财务处建立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经费户头,并建立各科室科目;
 
  (二)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经费上交财务统一管理;
 
  (三)经费支出及分配报系领导按权限审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系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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