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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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使研究生更多地了解国情,服务社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内容
 
  1、教学实践:结合专业课程学习,安排硕士研究生参加一定时间的本专科生相关课程的教学实践活动,如课程讲授、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或指导本科学生撰写学年论文(设计)、协助指导教师辅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等。
 
  2、社会实践:开展社会调查、培训服务或咨询活动;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或业务实习;结合培训服务开展专题调查,了解国情民情。
 
  二、组织管理
 
  各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组长和12名组员组成。该小组负责社会实践任务落实、组织、思想工作和考核总结交流工作。社会实践组织形式有以下三种,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具体安排:
 
  1、根据各专业特点,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实践活动;
 
  2、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研究生参加的实践活动;
 
  3、由导师或研究生自行联系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有明确课题,有单位公函,并经培养单位审查,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批准)。
 
  三、时间安排与经费
 
  社会实践活动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暑期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凡承担实践单位提出的任务,应由对方提供往返路费和当地食宿费。社会实践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实践单位三方协商解决。
 
  研究生完成任务良好,经接收单位验收,可以接收实践单位主动提供的奖励。
 
  四、考核办法
 
  研究生社会实践属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可按“通过”和“不通过”记载,并须有评语,记1学分。对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者,由培养单位提出,经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成绩记以“优秀”。
 
  社会实践活动按下列程序考核:
 
  1、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填写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表,并由接收单位对研究生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评定意见,密封后由研究生本人带回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秘书,同时还需递交社会实践总结。经导师审核后,由培养单位社会实践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完成任务水平、效益,实践单位评语及本人的书面总结等进行评审考核,并写出评语。
 
  2、对于社会实践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审定后,重新安排社会实践。再次“不通过”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为不通过:
 
  1、社会实践时间不足一个月者;
 
  2、社会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完成预定任务者;
 
  3、社会实践总结不认真者;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其他规定
 
  1、担任过本科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可按实际工作量作为社会实践考核依据;
 
  2、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经原单位考核鉴定后可减免社会实践;
 
  3、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四年以上的研究生可由培养单位根据其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来审定是否减免社会实践;
 
  4、研究生论文的选题调查工作,不能代替社会实践。
 
  六、本规定自2007级研究生起试行。
 
  七、本规定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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