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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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管理,根据《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因事、因病以及收集资料、调研等需要外出的研究生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学校卫生科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
 
  第三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两个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外出访学、查阅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不按时备案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返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走读研究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既不办理请假手续又擅自不到,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学生在请假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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