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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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秉承“至诚至坚,博学笃行”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扎实的基本理论、较强的基本技能和良好的基本素质,努力培养创新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个人修养,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学生团体和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助研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助研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加强校园安全保卫,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学校推行校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争创文明宿舍。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工作、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团学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引进校外奖学金和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当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树立诚信意识,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章学生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一律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类别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和退学处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关于学籍、校园秩序、违纪处分等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十六条国防生还应当自觉遵守《国防生日常行为规范》。
  对国防生,学校除按本规定管理外,还按照《国防生日常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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