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报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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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报考政策

  2005年我国研究生招生政策有重大调整,考生报考研究生将不再需要自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这一改革措施,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从长期的单位赋权、社会赋权回归到公民自己的手上,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报考研究生不需要单位签字,为考生提供了一定方便,并不是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在职考上研究生一旦被录取,能否真正地获得深造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单位的手中。因此,每年都会引发这类问题的纠纷,既牵扯劳动关系,又有档案问题,还涉及到人事制度。如何理顺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取得读研的权利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一位在职研二学生说,以前在职人员“考研”必须单位批准的制度曾沿袭了数十年,在某种程度上把部分人才阻在了高校研究生院的大门外。因此,有的考生破釜沉舟甚至选择辞职。但更多人则因担心一旦没考取就会“失业”的严峻后果,只得无奈放弃。如今,新政策的出台给这部分人打开了大门,他们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走上“考研”之路。

  对于这项政策,高校负责人普遍表示:学校将坚决贯彻执行。清华、北大、人大等校研究生院的“招办”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对考生、考生的单位和招生单位三方来说,考生与招生单位之间是一种报考与选拔录取的关系,而考生与所在单位之间是由合同产生的各类责任关系,应由考生本人与签约单位协商处理,与招生单位无关。过去这个关系没有理顺,如今新政策解决了这个难题。

  据教委负责人介绍,考生虽然在报考时免去了一道程序,一旦被录取,若其与所在单位发生矛盾,考生仍需自行处理。学校一般不会与考生单位直接交涉,考生要脱离原来的单位,由考生自行解决,学校不会参与此事。如果单位不同意,考生又不辞职,矛盾无法协调时,还是有可能不得不放弃入学资格。

  劳动问题专家左祥琦律师认为,在职读研的决定权依然掌握在单位手中,而报考权只是把学校在其中的关系和作用明了了,考生和单位的问题依然没有改变。那么,单位制约考生的关键是什么呢?左律师说单位的“王牌”就是档案,考生考上研究生后不能转移档案,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档案的问题最难处理的原因就是没有直接有效的配套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关,例如考生如果因为档案被扣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仲裁是不受理的;再向劳动监察举报,监察部门也会因为没有制约手段而无法处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档案成了“都不管”,也成了单位“克”人的杀手锏。

  要想解决好与单位的关系,使单位能够成功地“放”人,专家建议考生首先要分清楚自己与单位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然后再按部就班地“出招”。

  第一步:看清劳动合同“和睦分手”

  考生应该先把自己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搞清楚,应注意的是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中有没有规定限制考研的条款,因为如果没有具体的限制,那么考生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也就不会涉及经济补偿和违约纠纷;二是合同的期限长短和性质,现在不少单位签订的是聘任合同,如果合同期限已过,那也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单位也就无权干涉了,另外很多单位因为聘任合同的性质,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是不会卡住不放人的,一般都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而不会钻牛角尖,耽误员工的前途。

  第二步:依法处理违约金“和平解决”

  有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确有限制的规定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考生也应该冷静地对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如果选择读研深造,那么就要履约进行赔偿;然后,如果赔偿不合理或单位有意刁难,可以找劳动部门解决。这样,就可以比较和平地与单位脱离关系了。

  第三步:档案关系需要友好协商

  专家普遍认为,如果单位没有任何理由而就是执意扣考生的档案,这类问题是最为棘手的。因为,没有有效的手段可以“敦促”单位放行档案。所以,考生只能尽量与单位友好地协商解决,不要和单位闹得不可开交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同时专家也呼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导致现在的人事档案被赋予了太多的社会功能。因此,如果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不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人才自行流动,仍会存在不少障碍。而像考研问题如果可以与档案脱钩呢,这将把研究生的大门敞开得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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