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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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关于印发报考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考生登记表的通知

教民司函[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7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确认工作,现将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印发你们,请据此办理考生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

  1.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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