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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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校管公共课和院管(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管理,简称院管,下同)课程。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要按教学计划中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体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研究生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3,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师要求的课程论文、报告、实验等,不得参加考试,若要取得成绩,研究生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校管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处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分,试题应出两套,难易程度要相当,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时由研究生处抽取一套作为当次考试试题;院管学位课程由各导师组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分,命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校管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处组织考核;院管选修课由导师组组织考核。可采用笔试、报告、文献综述、研究综述、课程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校管课程考核时由研究生处抽调相关教师进行监考;院管课程考核时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人员监考,并把考试日程安排和监考教师名单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所有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风考纪,发现违纪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五条 教师阅卷和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标准统一、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以课程结束考核为主。课程进行过程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第一外语课除外)。所有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单。校管课程成绩与试题、试卷由开课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直接交研究生处培养科,由培养科负责录入成绩,各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等二级单位简称培养单位,下同)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下载成绩;院管课程成绩由各培养单位汇总并录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同时报送加盖公章成绩单一份。未进行考核或考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成绩的课程,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课程一旦排定一般不允许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导师组申请、所在培养单位签注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按“0”分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需本人申请,导师组同意,所在培养单位签注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获准后可按规定参加缓考。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及格成绩在成绩单上以红色笔记录)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一次,不申请重修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视作该门课程不合格。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相关培养单位负责通知研究生本人参加考试。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在接到成绩通知单后一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重修申请,获准者跟下一级相应班级重修。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改动。研究生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查卷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校管课由研究生处受理并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两人)重新复核;院管课由导师组组长受理(组长所带课程由主管领导受理)并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两人)重新复核。复核后确认需要纠正的应予以纠正,凡查实是任课教师工作失误造成成绩改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所参加的“前沿专题讲座”的考核,由研究生本人向导师组提交听讲座的笔记(包括听讲座的时间、地点、主讲人、主题等)、体会心得,经导师组审核评定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参加的“实习环节”的考核,由研究生导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和实习报告给出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所有原始材料(包括试题、试卷、课程论文、实验报告等)均须进行归档。校管课程由研究生处统一归档管理;院管课程由培养单位归档管理。研究生原始成绩单应长期保存,答卷一般应保存至其毕业后三年。研究生处将定期地组织人员抽查培养单位研究生答卷和成绩单及其它应归档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中政治理论课一律不得免修;第一外国语的免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第一外语课程学习要求》的有关规定。研究生专业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硕士生如入学前三年内参加过我校同一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所修同一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由导师组视情况审定,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博士生如入学前在我校同一博士专业或方向做访问学者,已修读并经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同一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由指导教师视情况审定,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免修的专业课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或“违纪”;对作弊、违纪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因旷考、考试“作弊”或“违纪”导致课程成绩为“0”分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适时提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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