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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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 2002
一、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一)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
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
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
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
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
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在司法实
践中,法律上的利害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将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人正是为了避免自己认
为不应当的义务,而参加诉讼的。
3.应当注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连带关系不同。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关系就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构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中就可能是共同诉讼
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情况下,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A,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
诉讼,由于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例
如:在某购销合同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告认为该设备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某厂丙提供了不合格的零件。因此,如被告败诉,则
某厂丙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与购销合同诉讼的处理结果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二)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297 条、298 条和第 299 条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
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
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执行
程序开始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 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再对各债权人公平
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建立,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
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它组织。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如果被执
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其
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
例清偿;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债权人请求清偿,则只需要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
2.参与分配的财产必须属于被执行人。
因为只有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债权的请求时,才需要实行参与分配,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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