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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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 1999
一、简答题
1.简述回避的方式和程序。(10 分)
[解答]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回避的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
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的回避原因之一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自行回避即指承
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理由的,主动提出回避。
(2)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
理由。回避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
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
书面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
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
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评述]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不论是申请回避,还是
自行回避,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以便从程序上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伟主编《民事
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什么叫移送管辖?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6 分)
[解答] (一)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
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来说,是对案件的移送,
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适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
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
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
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评述 1 移送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适用的纠正措施。我们认
为,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案件的移送,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适用移送管辖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考生可对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进行比较分析,加以区别。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8 分)
[解答] (1)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在民事诉讼中,民事
权利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诉讼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
其诉讼权利义务也会随着转移给案外人,这时,案外人将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
的地位,承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转
移给继承人,这时,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代替其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
讼。同样道理,诉讼进行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也会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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