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学2003(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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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学2003(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2003 年综合课试题及解析
考试科目:法理学、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部分:法理学(50 分)
一、名词解释:(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
1.行为模式(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作为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
式或范式。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可以这样行
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等三种类型。立法实践中,在
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行为模式是不可省略的。
2.法律行为(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3.执法(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作为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也
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
4.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有条不紊的
状态。法律秩序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生活上的、工作上的、教学科研上
的、国家职能上的和婚姻家庭关系上的法律秩序等。
5.法的价值(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主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
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所揭示的是法的存
在、属性、作用、变化与社会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法的价值是
一个体系,包括法的最高价值(如正义、善)、法的一般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等)和
法的自身价值(如明确、有效、合理等)。
二、问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共 15 分。)
1.如何认识社会政治形态与法律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所谓社会政治形态是指在一定礼会形态下,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形
态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以政治权力为中轴的政治生活的总和,包括君主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
社会政治形态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政治形态对法具有主导作用,政治形态的发展变化会使法律的内容、形式发
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在专制政治下,法律总是把维护专制者个人的权力放在重要的地位甚
至是核心的地位。法律不仅严惩对统治阶级整体统治的危害,同样也严惩对君主专断权力的
抗拒,即使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君主带有个人恣意因素的权力行使行为的抗拒。而在民主政治
下,法律就具有以“公民权”为中心的民主精神。
(2)法律对社会政治形态具有服务作用,法律的发展反过来也会促进政治形态的巩固
与发展。法的政治倾向性是对这一问题的根本概括。尽管不同类型的法对处理阶级关系的形
式是有所差别的,有的是公开的赤裸裸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有的是采取网络式平等的权
利义务结构;但把它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就会表现出它对不同阶级的不同意义。法律对统治
阶级本身来说,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关系,自我肯
定是一般场合,自我否定是个别场合。法律通过赋予政治关系与政治要求以合法性的形式,
使之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普遍的行为模式,以此为标准衡量各种要求的合法与否,调整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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