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含西方财政)1999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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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含西方财政)1999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人民大学 1999 年考研题
财政学
一、名词解释
1.税基:课税基础简称税基,是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和
课税对象有区别:如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商的销售收入或
消费的货币支出。它同税率也有区别: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但税基可能
是支出。税基是税制设计的重要内容,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问题:(1)以什么为
税基,有人认为以收益、财产为税基比较合理,但也有人认为以支出为税基比较
好;(2)税基的宽窄问题,税基宽则税源广,税款多,但负效应也大;税基窄则
税源薄,税款少,但对经济的副作用小。
2.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税收管辖权有两个基本原则,
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从而产生两类不同性质的税收管辖权:①按照属地原则
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和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
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不论这种收入为谁所有:②按照属人原
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前者的基本含义
为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课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后者的基本含义为国家
有权对本国居民课税,不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二、简答题
1.我国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答:税收是政府强制地无偿地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是政府部门取得收入的主要方式和
来源。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税收制度。
(1)课税权主体
课税权主体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它说明谁征税。一
般地说,不论何种税收,其课税权主体总是政府及其课税机构,但具体地说,不同的税有着
不同的课税权主体。按课税的权主体的不同,税收可划分为两类:(1)本国税与外国税。本
国税是本国政府开征和各种税收,外国税就是外国政府开征的各种税收。(2)中央税与地方
税。中央税以中央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地方税是以地方各级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
(2)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有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之分。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所规定的直接
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也称纳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也称
负税人。各国的税法都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3)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课税的标的物。税收的课税对象可以分为三类:所得、商品和财产。根据
课税对象的分类,税收还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通常前者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后者
则指商品税。
(4)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了征税的深
度,体现了国家的税收政策。
(5)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
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
时,不予征税。但两者也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
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征额部分征税。因而前者
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后者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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