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2002(含答案)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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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2002(含答案)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3.西南政法大学 2002 年试题解析
学科专业:民商法
考试科目:民法
一、判断分析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
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答:此说法不正确。因为就自然人而言,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法律行
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原则上无效,但可独立实施单纯获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
行为。而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并不一定构成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需区别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原因,具体对待。
2.按我国《担保法》第 43 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
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答:此说法错误。理解法条应当全面。我国《担保法》第 43 条第一款确实规定了某些
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
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题中的说法与法条的规定相悖。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既可以要
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答:此说法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
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抑或定金罚则,二者择其
—行使。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西南政法
大学 2002 研)
答:此说法不全面,应当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为标的 A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与直接的占有、控
制和管领有关的,因此一般随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概念比较题(第一题 4 分,第二、三题每题 8 分,共 20 分)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答:实质民法是指包含了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规和判
例法,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规范等构成的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民法是指将民事法律规范
按照——定法理体系所编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的区分,有利于明确和
分清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及其他民法性法律规范和准民法规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答: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
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都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
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两者的区
别在于:其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
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
行支配。其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其三,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
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用标的物。其四,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此特点。
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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