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给迟到的同学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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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给迟到的同学一个机会?

  今年研究生入学外语考试的开始时间是本月19日下午2点整,但是为了保证听力测试的效果,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明确规定:“考生必须在13:45前进入考场,利用这一段时间进行调试收音机和试听等工作,13:45后禁止考生入内。”虽然这个规定写在了考场纪律和考生的准考证上,但还是有四名考生因为午休睡过了头,直到13:55才匆匆到达考场,他们当即
被拒之考场门外,哭着哀求监考老师也无济于事,英语成绩的零分将直接导致他们今年考研的失败(上海《新闻晨报》1月21日)。

  人们常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看来在一项“死”制度面前,大活人也会变得很死板,尤其是这项制度与自己的利益得失毫无关系的时候。本人也曾参加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监考工作,如果我作为监考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是肯定会让这四名考生进入考场的,即便我没有这个权力,也会先让他们考试,再一级级请示汇报,大不了挨顿批评,被扣除监考费罢了。考研是人生大事,每个考研的人都很不容易,都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其中一位迟到的考生为这次考研足足准备了三年时间)。本场考试的监考老师按制度办事,似乎无可厚非,但我想问的是,你们站在这四名迟到考生的角度考虑过吗?你们想过可以通过你们的努力(可能是并不费力的努力)让他们获得考试机会吗?假如其中一位考生和你们沾亲带故呢?

  当然,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这项“死”制度。一般的考试规定,开考半个小时后不得入场,开考后不到半个小时不得离场,这种规定的要义其实在于防止作弊,留半个小时的余地,也是合情合理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必须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否则便禁止入场,其用意虽然是好的,但是一方面,地方教育部门有没有权力就全国性的统一考试作出如此规定?这恐怕是大有疑问的;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情合理?这四名考生是在开考前5分钟到达考场的,虽然错过了试听,但如果他们能马上进入考场,并不影响正式的听力考试(当然也不会影响其他考生,因为他们只是在试听)。退一步讲,即使不允许这四名考生参加听力考试,听力考试结束后也理应允许他们进入考场参加笔试部分的考试(听力考试结束后,这四名考生曾要求进入考场,但依然被拒)。正式开考前5分钟到达考场的考生,却被拒绝参加整场考试,这个道理拿到哪里恐怕都很难讲得通。这样的“死”制度,不能算是一种对考生负责任的制度,而像是一种故意跟人过不去的制度。

  但愿这样不合理的“死”制度越来越少,但愿人们能在不合理的“死”制度面前变得灵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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