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完全版*(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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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完全版*(第七讲)



kaoyan58.com网友boybruce供稿

第七讲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 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 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 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2、 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 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 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1、 立法概况
   *《十款天条》
   *《太平条规》
   *《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资政新编》―――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2、 法律的主要内容
   (1) 政权组织立法―――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 土地、经济立法―――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 刑事立法
   *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实行严刑峻法
   (4) 婚姻立法―――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2、 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1、 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 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夹杂封建因素
   *渗透宗教色彩
   *包含空想成份
   *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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