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中教授权力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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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中教授权力究竟有多大?

媒体报道北京交大女生举报该校“教授泄题”事件后,研究生招生机制的漏洞成为舆论关注的一个热点。我的看法与一些论者完善现有研究生招生制度的观点不同,我认为,应当大幅调整现有制度,特别是要重新设定研究生招生中教授的权力。

  我曾经听说这样一件事:在上世纪80年代,南京某大学曾有一位名教授以辞职相要挟,要求学校准予他录取一个连入学考试都没有参加的学生为自己的博士生。由于这位名教授太“牛”,校方不得不妥协折衷,满足了教授的要求。无独有偶,我还认识该校的一位硕士生,他本人亲自告诉我,他之所以考取了导师的研究生,是因为导师在考前给他写了一封信,信中给他出的20个复习题,其中有19个后来出现在考试卷上。类似的事情其他高校也听说过。

  那么,教授们这样做是不是绝对错了呢?

  坦率地说,我认为教授的此类做法有一定合理之处:与其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欣赏的人才被考试制度挡在校门之外,还不如设法让他进来再说!

  显然,“教授泄题”在现有条件下的确违法悖德,但这个“法”和“德”本身有没有问题,值得深入思考。我认为,恰恰是这个使得教授不得不给自己喜欢的学生泄题的考试制度,才是不合理的、需要改革的。清华大学陈丹青教授为研究生招生制度不合理而愤然辞职,曾经引发我们的思考。这次,北京交大教授泄题事件也同样应当让我们思考这一问题。

  有人说此次北京交大教授泄题事件,证明教授的权力应该得到更多制约。这个问题不能绝对而言。至少有陈丹青的例子告诉我们,在研究生招生中,作为招生主体的教授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假定,研究生招生制度赋予这些教授以录取研究生的全权,让他们在一定名额限制的基础上,喜欢招谁就招谁,由每一个导师自己采取任何办法从报名者当中选拔学生。选拔之后,最为关键的是,在一定年限、读完相关课程以后,由学校组织力量考核这些学生并决定是否准予毕业。如果学生不能毕业,即给予教授一定处罚,比如缓招、停招、取消资格乃至开除公职的处罚等。如此,我们会不会得到一个更有利于培养人才、发挥教授作用的研究生招生制度?

  我相信,如果给予教授们以应有的信任、并授予教授以如此大的权力,他们一定会在严格细密的监督下,珍惜自己的权力和名誉,会更加认真挑选并严格教育自己的研究生。实际上,北京交大这位教授的泄题问题,在于他不必为学生入学后能否毕业负责。如果赋予他这一责任,我相信他是轻易不会接受贿赂的。往最坏处想,或许有的教授会以谁给的钱多、谁更美貌作为录取研究生的标准,但如果这些学生不学无术,不能通过考核,为师者的颜面也就扫尽了。如此一来,即使还会有人违规,也只是少数人。

  如果说,我国大学招生尚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宽进严出的话,那么,研究生招生应该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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