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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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及附件一《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做好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结合新疆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4.要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来选聘指导教师。

  5.逐步调整和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对已获博士学位的教授(含相当职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正高职职称(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年龄可在65岁以下,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来,申请人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与本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被SCI收录2篇;或有学术专著;或有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4.当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属于我校博士授予点的学科领域,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本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说明其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情况的材料(著作、论文原件或复印件、科研项目的证明,获奖证书等)。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对准备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要听取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作为通过。

  5.外单位申请人申请在我校作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其资格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1.对于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的资格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2.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

  3.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4.增加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对初选通过的名单要在全校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名单公布后的半个月内,如有个人或单位对评审工作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并做出处理或仲裁。

  5.对已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发现不符和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条件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者,取消下一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6.博士生指导教师经选聘上岗后,承担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各项职责。博士生指导教师只有在实际上岗指导培养博士生其间方享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待遇。

  五、本实施办法由新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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