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2月,某市一所民办学校通过互联网发布举办研究生考试培训班的公告,公告鼓吹该培训班聘有国内知名教授授课,云云。我因考研报告参加了该校培训班,3月9日当我来到该校时,却被告之因报告人数太少,考研培训班流产。
而我已经为此花费了培训费、资料费和交通费等费用3700余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学校退还培训费并赔偿资料购置费、交通费损失?
读者小林
小林读者:目前,研究生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考前培训班真是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学校院所涌现,名目繁多、良莠不齐,存在不少如培训质量低下、收了培训费却随意取消培训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大部分学员在遇到这种情况后都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其实,他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显然,考研培训班开班公告是一种要约,只要相对人按照公告的要求交纳培训费,参加培训,在学员和培训开办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开班公告发布人就有义务履行公告中约定的义务——为学员提供符合条件师资力量的培训服务。而学员的义务则是按时参加培训,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用。
从来信情况看,你作为承诺人已经履行了公告确定的义务,培训班开办方应当严格按照公告内容提供培训,现在,培训方因人员太少而擅自取消培训班,从而构成违约,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该校退回培训费、资料购置费和参加培训的车旅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