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实行导师资助制仍需相应措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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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行导师资助制仍需相应措施配套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明年将在几所重点大学试点,这个措施从理念上看并无不是,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发展方向。理念归理念,在实践中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现在下结论自然还为时尚早,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与之配套,其结果将与美好的愿望相背离。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是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教育体制的办法之一,而研究生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笔者在《实行导师资助制的前提条件》中,特别提到资助经费的出处问题。因为从实施的角度看,学校也没有权力硬性要求导师直接从自己的工资或津贴中拿出经费资助研究生,如何解决导师资助金的来源是一个关键。

    将实行导师资助制的高校都强调资助金出自科研课题经费。但众所周知,各级科研项目的资助数量及资助额度非常有限,加之在科研课题申报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基本无规律可言,有时候简直像在“撞大运”,所以,要与研究生资助制配套,各级各类的课题经费申报方式就需首先作出相应的改革,使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据了解,作为配套措施,有些大学将采用科研扶助金的方式来解决没有课题导师的资助金问题。这种“双重资助”虽然是权宜之计,但在现阶段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因为随着研究生的扩招,其数量已经远大于导师的接受力,如果再让符合条件但暂时没有课题的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势必加重其他导师的负担,教育质量自然无法保证。问题是,科研扶助金向哪一部分导师倾斜才合理?科研扶助金从何而来才比较合适?对前一个问题,也许不会有争议,科研扶助金当然主要是面向基础学科和人文学科的导师的。其实,后一个问题也不难解决。即将试点实行的导师资助制是与研究生的全面收费同时并行的,这样做的现实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因此,科研扶助金从研究生学费中拨付应是比较合理的。但从以往的经验看,学校对经费(包括学费)的使用有很大的随意性,有鉴于此,作为一项配套措施,从学费划拨科研扶助金的分配比例必须事先用实施细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并且在相关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加以执行。

    实行导师资助制能否真的增强导师的责任感是值得讨论的。因为现实中导师缺乏责任感并非与经费有关,而经费的多寡也不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水平高下的首要标准。从试点学校的改革办法看,它们显然都在加大经费的权重。科研经费多的导师多带研究生,是符合导师资助制的逻辑的,但超出了规模和能力,就显然不合乎教育的规律。因此,经费充裕的导师所带研究生的数量也需有个明确的上限规定。
“科研老板”的现象在高校已相当普遍。实行导师资助制后,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科研老板”很可能名正言顺地合法化。毕竟研究生不是纯粹的“科研打工者”,他们跟随导师从事科研的目的是,在学习的基础上锻炼自身的科学研究能力,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怎样做人。如果某一天,研究生不是从导师那里得到研究的方法、做人的常识,而是学会捞经费、学会钻空子,我们的研究生教育也就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

    现在监督导师经费使用的唯一办法是财务审计,但由于财务制度的漏洞很多,变相的“洗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买一本研究所需的专业书需要诸如发票、书名、资料室备案、盖章等好几道手续,书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请客吃饭、向研究生提供资助却只需一道简单的手续就可以搞定。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不改变,在导师资助制实行后,肯定会闹出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来。监督导师经费的使用不是为了限制导师的自主权,而是为了限制“科研老板”的泛滥以及导师权限过大,以免侵害教育的公正。

    如果不加限定,缺乏措施配套,导师资助制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可能是将“经费标准”从目前本不甚合理的评价大学教师学术水平高下指标之一实际提升为更不合理的绝对指标。而“经费标准”一旦确立,大学的人文和学术色彩必然消褪,公司化、产业化进程必然加快。经费不仅决定导师的命运,也决定学生的命运以及他们的学业取向,乃至人生的选择标准。这时候再提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回归学术本位,可能会付出太多的代价。可见,学术本位原则、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必须在导师资助制试点实行的同时尽早地确立和完善。


 

  • (来源:科学网-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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