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属于个人事务 考研作弊通知单位非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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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于个人事务 考研作弊通知单位非上策

 近日,教育部全面部署2007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特别要求各报考点加强考场管理,加大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考生考试诚信记录。同时,考生作弊情况将被通报给考生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华夏时报》9月18日) 2007年考研取消第二志愿 作弊者将被通报学校

  对作弊进行相应惩罚之后,追加诚信拷问,在作弊严重的现实中确有必要。但要将作弊情况通知单位的思路需要商榷。

  按照传统的“单位社会”管理模式,哪个单位的员工出了问题,就要该单位来领人,哪家的小孩闯了祸,就投诉到大人那里,形象的说法是:“谁家孩子谁家抱。”这一招在过去很灵验,而现在却不一定。将作弊情况通知单位,无非也是想让单位好好教育他。教育部大概认为,单位依然具有家长般的权威,可以“齐抓共管”这个“作弊分子”。但教育部忽略了一点,今天的人才流动自由度已有相当提高,单位政工没那么容易做了,考生的作弊也与单位的业务考核没多少关联,单位未必对教育部门言听计从,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呢。

  近年来,硕士人数大增,考研基本属于个人事务,单位与考研者个人之间的关系日趋松散,单位盖章的实质意义大大减弱,更多地为了程序上的需要,不盖不行而已,有点像以前结婚需要单位盖章一样。更何况,相当多没有单位的考生报名时的所谓公章,其实也是“借来的”,他们与某单位的关系八竿子打不着。教育部门郑重其事,将作弊情况通知单位,单位却没弄清楚所告何人,一头雾水。如此一来,将作弊情况通知单位效果何在?

  因此,我赞成严肃考纪,但认为将作弊情况通知单位是个下策。一个已经成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责任,教育部门实在没有必要把他当单位的附庸,当成一个单位领导眼里永远长不大的小孩。与其将考研作弊情况通知单位,不如直接将作弊行为公之于众,让他们自己承受犯错误带来的痛苦。当然,公示之前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允许考生申辩,建立仲裁或者听证机制。而这一切,正在呼唤考试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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