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十举措促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研究生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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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十举措促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研究生可落户

符合条件研究生,可在经济租赁房所在地落户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可获政府补贴

自市政府通知执行之日起3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毕业生参加见习可享基本生活补助

对于准备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我市还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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