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8考研复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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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8考研复试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修订)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增大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复试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加强硕士生的复试工作,加大复试在录取过程中的权重十分重要。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依据。

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与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复试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复试原则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对拟录取的硕士生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为120%以上。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的复试规则、划线原则和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我院负责制定本院的复试办法并报研招办备案。成立由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各学科骨干硕士生导师参加的硕士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复试的组织工作。根据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定,由本院硕士生导师具体承担复试工作;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负责联络等程序性工作和记录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复试对象 复试对象是报考本院相关专业,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总分上调至360分),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审查复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确定的考生。

第四条 复试基本内容和形式

(1)专业综合课笔试。范围重点考察考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课笔试科目:环境政策与环境管理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课笔试科目:地图学

生态学专业课笔试科目:基础生态学

环境科学专业课笔试科目:环境学

食品科学专业课笔试科目:食品生物化学

自然资源管理专业课笔试科目:自然资源概论

(2)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口试题目,每名考生口试时间10分钟左右。该部分考试满分5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测试30分。

(3)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

该部分考试由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50分,每名考生面试时间约为20分钟。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专业课面试题目。

综合素质面试为的是更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分析表达能力,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的其他知识技能的掌握,考察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如已发表的文章、论文等;还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状况的考察,对特长、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其他情况的了解等等。

(4)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不与初试科目和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科目相同。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场由研招办统一组织。

环境科学专业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为: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工程概论。

第五条 复试时间与复试通知

1. 硕士生(统考、联考、单考生)复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祥见研究生院网站的通知。

2. 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下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

3. 《复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该考生在本院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口语、笔试),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还包括我校体检安排。

4. 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复试成绩的评定与公布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评分。

(2)口试与面试的成绩,在考生回答问题完毕后,由复试小组的每一位面试教师独立给出单项评分,经当场汇总表后,得出综合评分的初步结果。

(3)经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专业综合笔试复试成绩、专业口试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

第七条 复试成绩计算

1.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30分以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90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权重为:初试成绩权重70%,复试成绩权重为30%。

第八条 复试文件的管理与查阅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院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院办公室。

第九条 复试成绩的复查 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后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发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1.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上述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复试后15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4.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体检结束后15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通知书。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2008年3月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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