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奖惩档案的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惩是指: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警告(含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四条 奖励备案内容:表彰的决定或文件原件,审批呈报表(或审批意见)原件、事迹材料原件、奖励登记表原件,省厅级(含省厅级)以上奖励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处分备案内容:处分决定原件、调查经过材料原件,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所写事情经过或检查原件,处分送达通知书(学校存)原件,各种证据、证物、证词原件,辅导员与当事学生或代理人谈话记录原件,学生处分登记表原件;申诉学生申诉书和申诉处理委员会答复决议原件,以及其它与本学生处理有关有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 学生奖惩备案部门为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
第七条 备案材料送交时间为决定、文件或批复生效后一周内,由有关部门整理后送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同时,将学生奖惩决定复印件送学生学籍管理部门。
第八条 备案材料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备案材料在学生毕业一年后,转交校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条 查阅备案材料须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借出。
第十二条 查阅、借阅备案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撤换备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备案材料内容。
第十三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备案材料内容,因工作需要须摘记备案材料内容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