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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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工作,保证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审查
 
  1、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答辩、授予学位前成果考核标准规定者。
 
  二、申请答辩
 
  学位申请者最晚应该在答辩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研究生答辩申请表;
 
  3、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
 
  4、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和教学实践考核记录;
 
  5、学位论文初稿(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学院自收到答辩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给予是否批准答辩的决定。
 
  三、答辩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应将答辩时间、地点、论文题目以及答辩委员会名单等在学院网站公告并报学院教学办备案。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多数应是博士生导师,有12名外单位的专家,且有3人以上为论文评阅人,除3个评阅人之外,其他答辩专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博士生导师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多数应是硕士生导师,有12名外单位的专家,除2个评阅人之外,其他答辩专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硕士生导师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一般应由青年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仍不合格者,不再补行答辩。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5、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答辩程序和时间要求
 
  答辩程序:
 
  1、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时间一般不少于 45 分钟,硕士一般不少于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委员主席介绍论文评阅情况及评阅人评语。
 
  5、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情况等。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价论文答辩情况、对论文做出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7、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8、答辩结束。
 
  答辩时间要求:
 
  每位博士研究生从答辩仪式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应不得少于 90 分钟;每位硕士研究生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五、材料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六学位授予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过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之内与所有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研究生学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学位公告,颁发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的,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授予学位。
 
  4、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已授学位。
 
  5、学位获得者应向以下单位提交学位论文:校图书馆电子版论文 1 份、所在学院纸质论文 1 本、研究生学院纸质论文 4 本。
 
  八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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