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关于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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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关于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规定如下:
一、指导教师条件
1、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并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学风正派。
 2、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科研经费来源,年均科研经费在8千元以上。
3、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几年曾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内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有一本以上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有一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4、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应能讲授一门以上的研究生专业课或与专业方向有关的二门选修课,其内容能反映最新科学技术成就。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负责拟订所指导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确定课题方向,组织并审查硕士生作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科研论文工作,定期检查。并组织他们参加教研室(课题组)的学术报告活动,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2、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起潜移默化的影响;应讲究严谨治学、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注意为研究生树立典范,为人师表;应教育研究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校、院系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及管理工作。
3、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中所需的业务费,按学校的规定费用包干,不足部分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补贴,在业务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导师有支配权,同时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4、指导教师在列入招生目录和招收研究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移他人指导。要求转移时,须到研究生部办理转移手续。
5、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建议有关行政机构作出学籍处理。对优秀生可以推荐提前攻读博土学位。在毕业时要教育研究生从全局出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三、招生规定
1、招生分统招、委培、定向。统招生享受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
2、每位导师最多只能录取2名享受学业奖学金(按全额奖学金计算)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按照排序达到享受奖学金条件的同一导师考生,第3名以后(含第3名)的考生,转到其他导师处录取,如不愿转到其他导师,则取消享受学业奖学金资格。
3、每位导师限招7名硕士研究生(含跨学科)。每位导师可在合格生源中确定不超过7名硕士研究生(含跨学科招生数),剩余合格考生按学生志愿由学院统一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4、校外兼职导师每人每年限在一个二级硕士学科点招3名硕士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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