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学院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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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根据校人字[2005]103号《关于调整学院津贴核拨及业绩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精神,在学校大幅度提高教师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后,学院要强化岗位职责要求,要研究制定上岗人员应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完善管理制度。上岗人员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通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体现,不再发放业绩津贴。我院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材料学院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1.通过制定工作量标准,使所有上岗人员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更好的保证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任务的顺利完成。
 
  2.指导各系更加合理的安排和实施教学计划。
 
  3.为保证教师身心健康和教学质量,要规定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上限标准。
 
  4.考虑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制定办法有利于青年教师成长。
 
  二、具体方案
 
  1.业绩工作量包括讲授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本科生教学实践环节、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等内容。党政干部、工会、班主任减免工作量和承担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不计入业绩工作量,但发放相应津贴。
 
  2.基本业绩工作量(以下简称基本工作量)部分和超出业绩工作量上限部分不发放课时费。
 
  3.基本工作量和业绩工作量上限标准:
名称
 
  岗位
基本工作量
业绩工作量上限
校聘学科二级岗
280
1000
校聘学科三级岗
200
800
校聘学科四级岗
160
700
校聘教学四级岗
160
700
校聘学科五级岗
130
600
院聘一、二、三岗
100
460
院聘四、五、六岗
70
430
 
 
  4.对于院聘岗中的中级职称教师不做基本工作量和业绩工作量上限限制。
 
  5.在职教师出国在一年以上者,回国后一年内不做基本工作量和业绩工作量上限限制。
 
  6.对于即将退休的教师,退休前一年工作量不做基本工作量和业绩工作量上限限制。
 
  7.自200531日后新选留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教师实行保护政策,保护期三年,保护期内没有基本工作量要求,但应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并每年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收录不低于两篇。200531日前选留的教师按原办法执行。
 
  8.党政干部、工会、班主任减免工作量和承担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量和实验技术人员、兼职教师、特聘教师、离退休返聘等与以上第456条相关人员工作量津贴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作量津贴=工作量数×平均课时费
 
  其中:
 
  平均课时费=当年全院业绩津贴总数/全院所产生的总工作量。
 
  9.科学研究方面按照我院于2004年教代会通过的《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10.实验技术人员津贴分配方案由凝固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超高温结构复合材料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中心制定分配方案,学院办公室由院办制定方案,报学院审批备案,科研辅助岗由学院每月发放100元津贴,按学期发放。
 
  11.党政办公室所有人员兼任的其他工作不另计减免工作量。
 
  12.业绩津贴仍按学期结算,结算时基本工作量按照全年的一半执行,但是第一、二学期之间可以相互补足不足的基本工作量。
 
  13.对于不能完成基本工作量的上岗人员,将扣除不满额津贴相应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但考虑到部分教师的实际情况,学院将从实施之日起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将不扣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14.对于保护期内没有完成规定论文数的新补充教师,按照每篇500元扣发岗位津贴。
 
  15.本办法由材料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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