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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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湖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患病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申请入学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除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所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科学学位硕士生为四年,专业学位硕士生一般为四年,不得超过五年,博士生为六年(含休学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六周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办理相关手续后算起。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保留其学籍,照发普通奖学金。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二次不通过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虽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须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的,可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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