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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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发[2005]1号)和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大研字[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课程教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课程开设
  (一)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变化新开设课程,必须由课程组讨论,主讲教师编写教学大纲,有关学科进行申报,所在学院论证,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课。
  (三)所开课程选课人数原则上公共课不少于30人,专业课不少于10人。
  二、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是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也可担任部分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对连续两年教学水平低、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学院必须取消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资格。
  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一)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是教学检查、教学评比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组织教学和考核。
  (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2周向所在学院递交授课计划。
  (三)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均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
  四、组织与实施
  (一)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在上学期末将任务书下达到相应培养单位,其他课程的教学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二)公共课课表确定后三周内各培养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专业课课表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并在各培养单位网页上公布。
  (三)课表排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并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五、考试和成绩管理
  (一)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二)任课教师应在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周内评定成绩,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并将纸质成绩单连同试卷一并送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存档。公共课任课教师同时应将纸质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成绩登录系统将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周一关闭。
  (三)所有成绩单均不得涂改。如有异动,应严格按照《湖南大学研究生成绩查询与异动审核表》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教学档案管理
  (一)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材料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保存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单位。
  (三)上述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七、监督机制
  (一)各培养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及时掌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
  (二)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情况,做好开课情况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及时处理。
  (三)各培养单位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并帮助教学质量评价不高的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四)各培养单位应将各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的评定依据。
  (五)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及研究生教材建设等。
  (六)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将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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