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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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过硬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和创造力,个性与人格健全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招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对象主要为应届、往届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招收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具体要求的人员。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其中硕士生招生初试有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免初试)等方式,博士生招生初试主要有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等方式。
  第七条 硕士生招生类别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和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博士生招生类别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两级管理。为加强领导与协调,学校和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凡涉及招生中各项工作如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线、破格录取等事宜,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所做决定在招生领导小组全体签字后生效。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行使全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各学院(部、所、中心)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机构和编制;
  (二)拟订学校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
  (三)审定学校博士生、硕士生招生专业;
  (四)协调解决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每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实施办法;
  (六)对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问题。
  第十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各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初试和评卷工作;
  (五)制定学校复试资格线,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所、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招办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学院(部、所、中心)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定本学院(部、所、中心)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学院(部、所、中心)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有关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五)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部、所、中心)复试工作;
  (六)负责对本学院(部、所、中心)考生进行政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协助研招办做好签定培养协议等工作,并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订及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师资力量、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和临床床位等办学条件制订各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按需招生原则。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确定各培养类型的招生人数与比例,必须考虑国家建设、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原则。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应向国家重点学科(含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亟需专业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课题组倾斜,同时适当照顾基础学科和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 国家计划非定向和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非定向研究生毕业后按国家的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来源为委托培养单位,毕业后回委托培养单位工作;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支付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毕业后参照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就业办法,在学校指导下自主择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后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并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在公开出版(带cn 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进修过本科主干课程六门以上(须提交成绩单原件)且成绩合格,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水平考试,且符合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者;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者,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跨专业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硕士生单独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连续工作4年(含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我校教职工、各大军区推荐的强军计划人员;
  (三)报考年龄不限;
  (四)强军计划报考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其他为单位委培。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MBA全国联考,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含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5年(含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后2年(含2年)以上;
  (三)报考类别为单位委培或自筹经费。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JM全国联考,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四)各项的要求;
  (二)在高校学习的专业非法学专业;
  (三)报考类别为单位委培或自筹经费。
  第十九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和在毕业学校取得推荐名额、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复试并被我校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博士生公开招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考生须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进修过硕士阶段主干课程5门(含5门)且成绩合格,并在相应的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者,具体条件为:
  (1)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考生,近五年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至少10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5篇被CSSCI收录;独立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一部,并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作者)或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课题;
  (2)自然科学领域的考生,近五年内作为主要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0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5篇被SCI或8篇被EI收录的论文,且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报考非定向培养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者年龄不限;
  (四)同等学力考生一般应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生;
  (五)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硕士生主干课程3门(含1门政治理论),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考生须加试硕士生主干课程1门。医学院各专业跨二级学科报考的考生和其他学院各专业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须加试1-2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报名日期由教育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各省级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受理考生报名,其中参加MBA联考、同等学力和单独入学考试者,由本校研招办受理考生报名;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报名日期及受理报名的地点,由本校研招办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一般与报名点一致。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的时间由研招办确定和公布,所有考生均需到我校应试。
  第二十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除MBA外)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共计四门;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和外国语;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和两门业务课,共计三门。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其他各科考试满分为100分。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中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及基础课中的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四、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考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部门组织命题;硕士生入学考试其他考试科目及博士生入学考试各考试科目,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七条 各考试科目应分别根据具体学科、专业对硕士生和博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评卷;联考科目的试卷由教育部或有关部门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评卷;其他各科试卷由研招办组织评卷。
  第二十九条 开考前,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条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合格考生。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研招办依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的具体情况拟订,并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研招办根据复试的基本要求核定并下发至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
  第三十三条 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应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和学科专业的特点,认真制订复试细则和组织复试。
  第三十四条 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我校报名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当年10月24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单位为学校各校区医院,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八条 录取时,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应届本科毕业考生拟录取为硕士生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招生单位和研招办审核同意,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占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工作一至二年,再入校学习。
  第四十条 凡属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录取前应签定相应的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须进行体格检查,并由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对其政治、业务素质等情况进行复查,凡体检和复查不符合录取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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