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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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院研究生培养类型,为申办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奠定基础,学院鼓励有条件的系(院)与兄弟院校联合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联合培养的基本原则为“优势互补、有利发展、互惠双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指我院与外校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和风景园林硕士,或在我院设置的教学点的形式。
第四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外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面向社会组织生源。校内教师报考须经本系(院)以及教务、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相关的系(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附近地区的生源情况,向研究生处提出承办与外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专业学位的类型、联合培养的目的和意义、生源情况分析等内容(见附表)。
第七条 论证。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论证。涉及到本院生源还要明确培养费的出处。
第八条 签订协议。研究生处负责联系相关院校,并组织相关系(院)洽谈联合培养事宜。达成意向后,由院长代表学院与主办学校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联合培养的形式、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学费及其分配比例等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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