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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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是专为资助出版学术著作而设立的。为规范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设立与资助对象
  (一)学校每年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10万元作为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出版学术著作。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资助的对象为:由我校教师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以专著、译著、古籍整理、论文集等为成果形式的学术著作,原则上需在15万字以上,并对我校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三)各类教材、普及读物、调研报告、画册等,以及学术著作再版或加印,不纳入此专项经费的资助范围。
  (四)资助方式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全额资助包括出版管理费和印刷费,部分资助只包括出版管理费。具体资助额度须由评审委员会与科研处共同拟定后,报学校办公会审定。
(五)申请学术著作专项经费的教师必须保证其著作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果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为多人合著或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和评审
  (一)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的申请和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
  (二)申请人须填写由科研处制作的《湖北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打印文本和电子文件。
  (三)除《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提交著作打印稿两套,包括前言、目录(至少到节)、正文(含图例)、引用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等。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书稿中须隐去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
  (四)由科研处聘请若干名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匿名评审。
(五)匿名评审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书稿和初审专家的匿名评审意见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著作名单及拟资助额度报学校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三、专项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一)获得部分资助的学术著作,须由科研处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获得全额资助的学术著作,还须由科研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印刷费用实行招标或议价。在无学校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参与招标和议价。
  (二)资助经费由财务处直接支付给出版社或印刷厂,申请人不得经手资助经费。
  (三)获部分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校应留存100本;获全额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校应留存一半。
(四)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湖北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等文字。
 
四、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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