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 任课教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3.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讲师可担任同等学历或跨学科报考的硕士生必须补修的大学本科的主干课程教学。研究生班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4.对本门课程所在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和全部讲稿。担任硕士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还要求出版过本学科的专著或教材,或在本课程研究方面发表论文3篇以上。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和研究生部、任课教师所在部(所)下达的教学任务,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新成果和新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教学,鼓励研究式教学,加强实践性环节,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2.要树立“质量第一”观念,认真备课,有效地组织教学、经常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改进教学方法,对教学各个环节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3.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分,于考试后1周内,填好正式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部主任签字、所在教研部盖章后,其中一份存教研部,二份成绩单和考试试卷送交研究生部。凡任课教师不及时报送成绩,致使研究生中期筛选不通过,其后果和责任由任课教师承担。
4.闭卷考试的科目,在考试前应同时提交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打印或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纸上,经教研部主任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
5.经常与研究生部及所在部(所)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和研究生的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以及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6.配合研究生部做好本门课程试题(卷)库的制作、维护和保密工作;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7.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纪律
1.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接受研究生部和所在部(所)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各项教学纪律。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坚决杜绝教学事故。
3、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该成绩作废,作零分处理,并视为教学事故通知有关部(所)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
4、严格教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考评的依据。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责令其限期改进,若无明显改进,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
四、申请新开课的条件
1.所申请课程不得与已有的研究生课程雷同;
2.所申请课程应反映当前学术发展前沿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或为研究生知识结构所必需,课时一般不超过40学时;
3.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讲稿,有教材或参考书;
4.申请人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本课程研究方向方面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
5.所申请课程由教研部(所)严格把关,经部(所)主管主任审核并纳入教学计划,、研究生部审定并报主管校(原)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组织教学。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