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生课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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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生课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研究生课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采取学校、院系二级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和院系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学位课、其它必修课及选修课和专业外语的教学工作。硕士生的课程设置应与培养方案相一致,对于任意开设的课程不予承认,也不予登记成绩。
  2.硕士生公共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等,其教学与考核由研究生处与承担公共课教学的单位共同管理。
  硕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应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学的若干规定》实施教学,其教学工作主要由政治与社会学院承担,课程的教学与考试的命题、阅卷,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硕士生第一外国语语言基础部分的教学由外国语学院承担,应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并按大纲要求的试题类型和内容命题,试卷由教研室集体评阅。
  硕士生专业外语部分的教学,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除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专门史专业外,其余各专业均应开设专业外语。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各院系由分管领导负责,组成由2-3名教师(一般应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参加的院系专业外语指导小组,负责制定该院系的专业外语教学大纲,组织实施专业外语教学和成绩考核。
  3.凡硕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规定各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编写,经硕士点领衔指导师审查,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教学大纲应明确每门课程的目的要求、教学重点、课程内容(包括各章节的标题、每一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每一节应讲述哪几方面的内容等)、学时分配、学分、开课学期、教学及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硕士生学位专业课和非学位课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纳入教学计划。
  各院系应将教学大纲打印成册(以专业为单位),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报送一份到研究生处存档,以备上级主管部门质量检查评估。凡已将教学大纲编印成册的专业,除新开课外,可不重复报送。
  4.研究生处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各专业的公共课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制订出下学期公共课教学计划表.并通知各院系。
  担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有关教研室(研究室)应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制订出下学期专业课的教学计划交院系汇总,各院系应于第十八周前将汇总的课程教学计划表送研究生处审核。
  5. 研究生处汇总全校研究生课程表作为备查和归档的依据。
  6.各院系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7.硕士生一年级一般不安排校外教学活动或学术活动,二、三年级参加校外教学或学术活动,要对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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