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平安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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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平安保险管理办法

  校研字 [2005]5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研究生生正常学习生活,减轻研究生在上校期间因病住院或因意外伤害事故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包含两个责任范围:

  1 、学生平安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陆仟元;

  2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陆万元。

  第四条 被保险人每学年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所规定费用缴纳保险费,三年保险费一次交清。

  第五条 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研究生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均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2 、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3 、重大疾病门诊费用:被保险人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就诊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4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原因者,保险责任免除:

  1 、自杀、犯罪行为、欺诈行为;

  2 、酗酒、打架、斗殴;

  3 、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住院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支付的各种费用;

  6 、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7 、入学前有既往病史者,有先天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保险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应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研究生因疾病或意外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县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消户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 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研究生因意外致残及意外伤害应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县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发票、用药处方、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 、研究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县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用药处方、费用清单的原始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转院治疗者需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6 、学生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于治疗出院后一周内交研究处培养与管理科办公室,由培养与管理科办公室将材料交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 00 五年起实行。本办法由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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