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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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办公室、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我校硕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有一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在导师指导下已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经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该硕士学位论文,认为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政治表现不好,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2)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累计三门课程或累计二门学位课重修者;

  (4)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位水平考试(含学校认可的其它外国语水平考试),其成绩未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者;

  (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初审认为符合答辩要求,可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审核表》,导师推荐,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然后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由该研究生的导师和所在学科导师组提交五名论文评审人推荐名单,经研究生处最后遴选决定,聘请二位与论文所属学科有关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八条 关于论文评审人的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有一位是校外的专家;

  (2)评审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评审人对送审的学位论文应写出详细评语,填写在《学位论文评审书》内。同时给出是否同意论文作者进行答辩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被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获得评审人给予同意答辩的肯定意见,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一位否定,须再次聘请一位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评审没有通过的学位论文,允许该研究生对论文继续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一年的期限内再给予一次评审的机会。第二次评审的评审费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专家组成,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由相关学科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2)必须有外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

  (3)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由该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导师组提名,填写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另设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都应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处安排,提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具体答辩程序另行制定)。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先就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不含弃权)。然后填写“论文答辩报告书”。“论文答辩报告书”中还需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可以作出修改论文、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在完成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如要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先再通过论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硕士学位授权点导师组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在一年期限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论文评审和答辩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重新答辩通过后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若申请人在一年内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学校研究生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的书面意见两周内进行复议。

  第六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等有关决定。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决定、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不含弃权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由二级学院与研究生处各自保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复议后,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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