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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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研究生业务费,更好地完成我校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

  研究生业务费是用于研究生学习和撰写论文的直接开支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上机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及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教学资料的印刷费、复印费、毕业论文打印费、出差费、以及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的必要开支等有关费用(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费除外)。

  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时,凡属承担国家科学研究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学校自选科研项目研究的,其费用分别在相关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项下开支。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

  研究生业务费按导师指导的具有贵州民族学院学籍的研究生人数划拔。每指导一个硕士研究生,文科业务费每年1000元,理科业务费每年1500元。

  三、研究生业务费的分配与管理

  1.研究生业务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拨入导师负责的研究生经费本上。经费本由指导教师保管,不得交研究生个人保管。

  2.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管理中要求导师执行好财务制度,严格掌握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与各项开支标准。

  3.研究生为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需要到外地调研的,必须经导师同意,财务处才给予借款,旅差费开支标准按助教出差处理。

  4.使用导师业务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参考书刊等均是学校财产。因此,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必须经所在实验室验收登记,由导师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所购的参考书刊,应经导师审核,系(所、室)资料员验收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办理报账手续,研究生使用时可向资料室(或教研室)借阅。

  5.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不得报销。

  6.导师业务费不得用于发放学生助教、助研、助工酬金。

  四、附则

  1.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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