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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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促进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及《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校发[2004]1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为保证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规范、公正和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办法
1.我校在读二年级研究生方可申报,但可以吸收其他年级同学参加。鼓励组成学术团队集体申报项目。
2.申报项目须有创新的内容,明确的目的,较大的意义,较好的实施条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3.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每人限报一个项目,申请者的获准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
4.申请者在导师的指导下必须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5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后,统一上报至研究生处培养科。
二、评审办法
1.研究生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
2.研究生处对通过的项目签署意见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3.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三、项目管理
1.资助基金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由研究生处、项目获准者所在学院共同督促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
2.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书后,要结合项目开题及时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等研究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目标和内容不得有较大变动。
3.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4.项目结束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及论文、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
5.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出现对资助项目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反本管理办法,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撤消其项目,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收回全部资助经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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