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的单位同意,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原则上四年内申请一次。
二、资格审查
第四条 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并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学术期刊(CN号)上至少发表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1部以上专著,或取得一项以上地(厅)级科研成果。以上成果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20日,申请人必须填写《华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报名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报名手续时验收原件,留下复印件):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书;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提交其中代表作1-2项)。
(4)《华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报名登记表》(加盖公章并密封)。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处在收到报名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具有申请资格者,按本细则第三部分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合格。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八条 国家水平考试
(一)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为有效。
(二)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有关学科),取得合格证书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经过2-4年的学习,通过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必须在通过全部课程和水平考试后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申请时必须提交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有关学科)合格证书。经有关学院(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为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申请人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申请人应在接到校研究生处批复同意,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有效期限(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和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
五、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或9月10日至9月20日,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中、外文摘要)一式15份;学位论文格式必须符合学校研究生处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处在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全部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
???、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聘请至少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三位论文评阅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不得将评阅人的姓名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将密封寄送给校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评阅意见。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学位论文须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认可。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我校研究生处对被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将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只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校不出具任何有关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异议,和有关学位申请过程中学术舞弊行为的举报,我校将认真复核,对确未达到所授学位水平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所授予的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span>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华侨大学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