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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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处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处理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严肃性,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闽师研〔2008〕5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师研〔2007〕27号)精神,现就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处理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通讯评议时,凡有通讯评议专家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则本次通讯评议结果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
  二、经认定,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字数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低字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终止其学业,按退学处理。如该生实际学习已满一年,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明。
  三、经认定,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字数少于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低字数的三分之一者,将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闽师学工〔2005〕45号),予以教育和纪律处分。如该生认错态度良好,允许其申请重新选题、开题、撰写学位论文,推迟至次年同期参加学位论文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结果合格,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四、研究生获得学位后,若其学位论文被发现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的处理原则与办法、受理与处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师研〔2007〕27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艺术硕士学位作品创作展(演)抄袭剽窃现象处理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七、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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