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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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特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各相关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遵循教育部复试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切实提高复试质量。
      
  第二章复试资格的确认
  第三条对拟录取的考生必须进行复试。对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名单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的复试分数线确定。
  第四条参加复试对象:统考生、单考生以及符合条件的调剂考生(推免生不参加复试,但需参加体检)。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全校差额比例基本按1:1.3确定。
  第六条参加复试考生须在复试前二天携带以下相关证件到研究生处报到,经查验证件合格后方发放复试通知书及准考证。
  ①应届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所在学校教务处签章的成绩单证明。
  ②往届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到时查验证书原件交复印件。
第七条 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八条对符合初试要求的考生均按报考第一志愿学科进行复试,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
  试、专业综合面试(面试提问、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实践能力考核等)。
  第九条复试中笔试科目以当年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科目为准。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处组织考试和评卷。
  第十条各学院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加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行为。
  第十一条专业综合面试由各学院组织,可根据专业要求确定复试面试内容和形式。需要可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制定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可由学院统一组织。复试前各学科要成立包括导师在内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4人,另设秘书1-2人(应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复试阶段的面试要在各学院规定的地点进行,复试小组要严格掌握复试标准,要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 要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小组的秘书负责记录、填写《复试记录表》等,填写完后由复试组长签名。 
 
  第四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复试专业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考生专业水平内容应侧重考查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表达能力、科研素质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临床专业学位考生必须加大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力度。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份完整的中医病历。综合素质和能力应侧重对考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对法轮功的认识)、对考生心理健康状况亦要有所了解。
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5分钟。
 
  第十四条面试的内容包括:面试提问、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实践技能测试。医学各专业的实践技能测试,应安排考生到病房处理病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完整病历一份提交复试小组;中西医结合基础、药学各专业,应安排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考核其实验技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提交复试小组。
  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提问要有统一的基本提纲,提高可比性。内容应以一级学科基础性的知识为主,并给考生有创造性回答问题的空间。实践能力考核等项目应事先作好准备。
  第十五条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听力以测试考生理解外语语言表达的内容,口语以测试考生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可通过用外语提问、回答、日常对话等完成。
  外语测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六条成绩评定 复试总成绩为2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为100分,面试为100分(学术型面试提问占5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占20分,临床实践技能占30分;专业型面试提问占3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占20分,临床实践技能占50分,)。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60分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小组成员评分后签署姓名,并对考生的面试提问、实践技能和外语听力测试作出综合评价,填入复试记录表中。
第十七条 录取时按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0.6+复试成绩×0.4)高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注意事项
  (1)复试要严格,不能流于形式,体现公平竞争。
  (2)认真填写《复试记录表》,“复试记录表”连同实践考核材料于复试后二日内送交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院统一送交研招办,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及存档备查。
  (3)严守纪律,复试前任何人不得将复试内容以任何方式通告或暗示考生,考生不得向复试小组成员打听复试内容。违反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生将被取消复试资格。
  (4)复试小组的教师,均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学科专业的复试工作。
  (5)复试结果研招办将在研究生处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
  第二十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具体名单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为准),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含本校推荐免试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可在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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