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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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范围:
  (一)凡我院已参加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就医费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销。
  (二)我院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学院卫生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科医师确诊和卫生科负责人审核后明确转诊医疗机构(我院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我院三个附属医院),并办理转诊手续。
(三)药品报销范围参照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待遇:
  (一)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学校实际参保人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核算学校全年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总额。泸州市居民医疗管理部门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学校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二)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由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学生按比例分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转诊医疗机构门诊费报销比例为40% 。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统筹基金再按30%比例支付。学院可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
 
  (三)实习学生和在教学医院学习的学生应在学院指定的医疗定点机构(一般为学生的实习或教学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参照院内学生执行。
  (四)参保大学生在午间、周末及节假日等非上班时间应在转诊医疗机构就医(卫生科有医务人员值班时应当在卫生科就诊),但须提前到卫生科办理转诊手续。急、重症病人可直接到转诊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学院卫生科补办转诊手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医疗机构门诊费报销比例执行。否则,费用自理。
  (五)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患病在其他医疗机构(应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报销比例为40%。
(六)参保大学生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三、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在学院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实行实时结算,即学生支付符合基本医疗范围内50%的就医费用及全额非基本医疗费用。学院卫生科定期提供参保学生就医费用明细,由学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进行统计核算,并及时向卫生科提供已达报销限额的学生名单,以便控制学生个人门诊报销限额。
(二)学生在转诊医疗机构及寒、暑假期间就医的费用由参保学生先垫付医药费,再将相关票据及资料报学院医保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实行每季度报销一次。
 
  1、报销时间:
  每年1 、4 、7、 10月5日前由学生所在院系统一汇总后将报销凭证交学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2、报销必备凭证:
  (1)转诊:发票、处方、转诊手续。
  (2)寒暑假:门诊病历、处方、发票及院系证明。
四、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泸州医学院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泸医院后[2010]2号)废止。
 
  泸州医学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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