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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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工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精神,并根据国务院学位[1995]8号、9号和21号文的通知要求,制定出本实施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3、我校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开展在职人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我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负责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毕业生,应在本专业工作两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对于个别未获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以下成果或达到以下水平时方可提出申请。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或学术成果奖,且为主要获奖者(应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
3)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八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的学习成绩(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程序
  1、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需提交:
  (1)西南石油大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语全国统考及学科专业统考合格证;
  (4)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5)两位专家对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推荐书;
6)本人有关的荣誉证书、获奖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研究成果、论著的复印件。2、我校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者。3、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同意其学位申请的通知后,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四、课程要求
  1、申请者已获得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的毕业证书,其所学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成绩予以认可。予以认可的成绩有效期,从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之日到接受申请学位时,三年有效。
   2、随我校研究生一起上课的,或自修函授研究生课程的在职人员,必须与研究生同堂同卷、同一评分标准参加并通过考试,完成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相应学科的规定学分,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总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年。申请人自通过 第一门课程考试到举行论文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3、所有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通过全国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和有关学科的学科专业统一考试。
4、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成绩(不是与研究生同卷同堂的考试成绩),一律不作为申请学位成绩。
 
  五、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包括在国外进修、访问期间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证明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对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的意见和复制件。硕士学位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应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如果有已公开发表的,属于同一学科领域的论文,可同时附送复制件。
2、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由所攻读学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指出论文是否有新见解,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在送交评审时不向申请人通告评阅人,评阅意见采取密封传递。如一位评阅人意见属否定时,另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果增聘的评阅人意见仍是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向申请人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有关申请材料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答辩一次。
  以上实施办法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相出入,以《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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