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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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及程序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国家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措施。四川师范大学本着吸纳人才、加强优秀生源校际交流的原则热忱欢迎全国各高校推免生来我校深造。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均可接收外校推免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精神且有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有理想,有抱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创新意识,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是教育部规定的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且是获得其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3、我校所有的专业学位一律自费。
4、享受公费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A必备且兼具B或C之一者可以申请享受公费条件攻读硕士学位:
  A非英语专业申请人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过四级成绩为568分以上;英语专业申请人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毕业时过专业八级;艺术类英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
  B前三学年专业成绩排名为所在学校本专业学生数的10%内(教育部直属院校推免生不作该项要求),且没有不及格或重修科目。
  C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
  (2)以下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可享受公费:
  070201 理论物理    070202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070202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070203 原子与分子物理
  070205 凝聚态物理    070207 光学
  071009 细胞生物学    080502 材料学
  (3)团中央支教团5名推免生均享受公费。
4)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
 
  二、提交材料
  1、《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2份(见附件);
  2、在校学习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3、提供申请者现所在院校教务处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因本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工作安排滞后,暂时不能盖章的,可以先由院(系)签署意见,复试时将教务处同意推荐的证明带来,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无效;  
  4、在核心刊物或会议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取得具有学术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交复印件或证明信;
  5、在学期间从事课外科技活动有获奖或突出表现,提交由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其它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者可通过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网站下载《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并于10月10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将填写完备的表格等全部材料(统一A4纸)直接寄(送)达申请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经学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学院通知来我校进行复试,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接收硕士推免生复试表》,复试时间由各学院掌握,其复试要求参照2011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复试合格者由学院统一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发接收函。
 
  3、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发给接收函。取得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到本人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招办(我校所有的推免生均在研究生招办办理)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凭校验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www.chinayz.cn参加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方式选“推荐免试”,即在10月10日—10月31日内务必网报,然后于11月10日至14日内到申请人所在省(市)级招办指定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凡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的推免生不能被录取。
  4、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含复试和发出接收函)于2011年10月20日前全部结束。
  四、其他
  1、申请专业须是《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
  2、本科阶段有学术文章公开发表、或有科研成果、或在全国重大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
  3、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全,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
  4、申请人在7-8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纪律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良好以上成绩,学校不予录取。
  5、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
  6、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若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
  7、未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的推免生不能被录取。
  8、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的数据将发送给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不再另行发放就业协议书。
  
  五、联系方式: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招办
   邮政编码:610066   咨询电话:028-84760693
  六、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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