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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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为加强基金的申报及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金面向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学科,主要用于目前尚无科研项目、无科研经费支持的中青年导师,支持其在开展科学研究中培养研究生之用,并为指导教师申请上一级科研项目提供平台。同等条件下,该基金优先资助理工科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同时对有奇思妙想且发展势头良好的课题给予重点支持。具有在研项目或科研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在资助之列。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是指导教师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参加会议、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答辩等,不得用于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助学金或津贴。培养基金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院系负责接受指导教师的申请和初评,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该基金采用指导教师申请制。指导教师在招收研究生之前,以研究课题形式进行申请,课题获得批准立项后,指导教师可用于当年招收研究生的培养。
 
第六条 实行限额申报制。对特殊学科原则上申报的研究课题培养的研究生不超过2人;已资助3年或累计资助培养5名以上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申报的研究课题培养的研究生不超过1人;新兴、薄弱学科除外。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指导教师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包括指导教师在研项目、科研经费、申请课题是否与其他在研或结题科研课题(项目)重复等情况,并组织对指导教师所提申请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由院系统一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并确定通过的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每位指导教师申请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应对指导教师的经费使用和研究生的培养情况进行检查,各院系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每位指导教师获得的研究生培养基金数量,将研究生培养基金按财政年度划拨到各位指导教师的培养基金经费卡中,并按经费适用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将对经费进行适当的调整,减少或停止经费的执行,各院系也可以对研究生院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周期结束后,要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评审为不通过的一般应停止一年的研究生培养基金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使用培养基金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连续支持时间不能超过4年。
 
第十四条 实行研究生培养基金后,学校不再发放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作为指导教师的科研培养经费,不计入学校统计的科研经费范畴,不计入各级工作量统计。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培养基金的指导教师,如当年因故未招到合适的研究生或因故无法实施原培养计划,其研究生培养基金自动收回。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执行的基金,原则上予以收回。课题名称或学生变化必须调整使用的资金,应提前上报研究生院,指导教师和院系不得擅自改动用途。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基金项目应及时结题,结余经费全部收回。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条件、中期检查以及结题时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各年级研究生的培养基金管理仍按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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