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在校期间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对博、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的要求,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攻读我校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发表两篇(含两篇)以上,且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硕士研究生发表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才有资格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应体现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文献整理研究能力;或总结导师的学术主张、实践经验且有自己的见地。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新的观点;有新的发明、发现;有新的创造,从而体现其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三、凡发表的论文一般应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其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
四、凡在校期间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延迟答辩与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所需培养经费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