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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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使我校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校取得学籍的在校统招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1. 鼓励晚婚。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者,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自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结婚手续的研究生都要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登记备案,以便掌握其婚育状况。
3. 每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三、 关于生育
  1. 达到晚育年龄要求生育的已婚研究生,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
  2. 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盖章,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孩子的证明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 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学院同意,研究生处盖章备案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由校计生办填写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学校已婚未孕女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办理第二年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注册手续。
  4. 入学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学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到本学院和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5. 新生在入学前已怀孕的,在开学报到2周后至3个月内应申请休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申请复学手续。
  6. 符合晚育条件的女生在读期间怀孕的,须在怀孕6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有关休学和复学的具体规定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节执行。凡休学满6个月者,须在第三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交延缓毕业申请,办理延缓毕业相关手续,延缓期限不少于休学时间。
7. 委培、定向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四、相关规定
  1. 学校一般不批准婚假产假,在校研究生结婚、生育可以利用寒暑假等长假自己妥善安排,也可以申请休学来休假。学校不为已婚研究生提供夫妻住房,研究生不得在校内研究生集体宿舍留宿家属。
  2. 对于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除配合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相关职责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代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政策把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工作管理的指导。研究生处负责有关学籍的管理。各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有关具体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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