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博士、硕士)评选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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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博士、硕士)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为我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参加省优秀学位论文特别是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准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等相结合;
  2. 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 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一般应发表或被录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含5篇)以上论文,其中2篇被SCI检索;
  (2)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含5篇)以上论文,其中1篇被SCI检索,2篇被EI检索;
3)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含5篇)以上论文,其中4篇被EI检索。
 
  第三条太原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取得一些创新性结果;
  2.超过学校公布的所在一级学科对硕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3.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和组织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评选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2.接受各学科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复评提名;3.接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自荐提名; 4.对候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复评名单;5.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太原理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6.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7.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学位申请批准人数的 5%。
  第六条各学院(系、所)负责组织初选工作。优秀博士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初选名额按一级学科由研究生院下达。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对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提出复评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院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十条异议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对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校优秀学位论文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证书和奖金,并向省学位办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对相应的指导教师颁发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导师各1000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导师各500元;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省及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者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1000元,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2000元,对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5000元,对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10000元;
  第十三条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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