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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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专业

 
法学、法律史    代码:030102
一、培养目标
为总结中外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弘扬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借鉴,本学科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广博的中外法律史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注重硕士生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语言表达、论文写作等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具有坚实的中外历史知识的基础、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系统地研究中外法律史中的若干重点问题,对法律现实问题和法律历史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毕业后既能胜任法律史和有关社会科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也能从事国家立法、司法等相关工作。
二、研究方向及简介
1、中国法律史
以中国自产生法律以来直至当代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为研究对象,概括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本质与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在掌握中国法律史基本知识的同时,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作出分析和论证。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系统的整理发掘,研究传统法律对现实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2、外国法律史
以外国自产生法律以来直至当代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为研究对象,概括外国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本质与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在掌握外国法律史基本知识的同时,对外国法制史上的法律现象作出分析和论证。研究外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分最低要求达到32学分。学分分配:课程30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10学分,学科基础课6学分,专业课8学分,选修课6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科研实践1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详见教学进度表)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以1年半为准。秋季学期与本科第12学期相对应;春季学期与本科第3学期相对应。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2、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院、跨年级选修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生课程,并计入选修课学分。
五、补修课程
以同等学力入学和跨学科考入的学生,必须补修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五门以上,补修课程不计入学分。须在以下课程中选择补修课程: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
六、培养方式与方法
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并设立硕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其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实行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学术团队作用的培养机制。
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以教师教学与引导为主,以奠定研究生良好的理论基础;方向选修课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取启发式、研讨式教学。研究生参加一定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并结合教学实践,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研、对前沿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的研讨,加强对研究生自学能力、科研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七、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
1、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进行。
2)选修课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以撰写课程论文为主,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3)实践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立法方案的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末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并提出是否可以继续培养的建议。考核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合格。考核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政治方面考核。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2、业务方面的考核。
1)检查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采用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3)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结合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组织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方面综合评定。
3、身体健康的考核。
中期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八、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一)科研实践
1、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完成《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中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二)教学实践
1、辅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
2、参加本科生课堂教学环节,如助课、答疑、辅导等。
3、指导本科生的社会实践。
(三)学术活动
1、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进行一次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2、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在论文开题后,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
4、必须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对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也要积极参加。
九、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选题要求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开题报告
1、开题应在第二学年的秋季学期末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不得少于4000字)、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6000字)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三)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规定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
(五)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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